一、二建证券法是什么法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证券立法包括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关于发行外资股的法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和处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规。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与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故可将公司法称为组织法,证券法称为行为法。
二、证券法的发展是什么样的
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与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是一致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证券法是美国的堪萨斯州于1911年制定的《蓝天法》(Blue-sky Law),蓝天法在保障上市公司质量、减少非系统风险、保护投资人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它有其局限性,并未从根本上杜绝市场中的欺诈行为。 1929年美国股市大崩溃以及随后产生的经济危机后,美国才开始大规模的法制建设,其中最主要的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前者主要规范证券的发行市场,后者主要规范证券的交易市场。目前无论股票市值还是交易规模和手段,美国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 NASDAQ证券交易所是全球股票市场的领头羊。
日本在证券法颁布之前曾被誉为欺诈的温床。日本1948年《证券法》效仿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后经反复修改,现在许多制度与规则与1948年版本几乎完全不同,形式了自己的特色。随着日本证券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日本证券市场获得了蓬勃发展,东京股市成为世界四大股市之一。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股票发行试点。1984年12月,上海飞乐音响公司率先发行了股票,1990年我国在上海和深圳设立证券交易所,同时设立证券监督机构。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防止债券欺诈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后来又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欺诈成为一大痼疾,为保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了由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为组长的起草小组,1997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开始实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反欺诈的历史,今后我国证券法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三、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根据《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品种暂不列入证券法调整范围。《证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一)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投资入股并据此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二)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债券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政府债券,又称国债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等。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债券是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已在《公司法》中论述,不再赘述。
(三)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
主要包括认股权证和基金债券等。认购权证是股份公司给予持股人的无期限地或一定期限内以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证明,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选择权。认购权证一般附加在公司股票或公司债券上配售发行,属于一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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